112年度壢簡字第2031號
原 告 蔡芬貞
李亞芳
李永祥
共 同
被 告 吳恩瑋
張德淵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呂俊逸
被 告 吳鴻文
訴訟代理人 方建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