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壢簡字第2109號
原 告 乙全仁興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宏季興業有限公司
兼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宏季興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乙全仁興業有限公司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萬2877元(計算式:請求票款500000+自民國110年5月12日起至起訴時112年11月15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62876.71=562876.71,整數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