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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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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2 年度壢簡字第 21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211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鄭偉廷 
被      告    東鎰晟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曉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