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壢簡字第2118號
原 告 昭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黎德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終止租賃協議書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之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
被告公司事務所所在地在新北市板橋區,有被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附卷
可稽,依
上開法條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