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壢簡字第22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東方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豐溢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豐溢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
裁判費新臺幣
178,014元,並提出補正後書狀及其
繕本或其影本1份供本院寄予被上訴人,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簡易案件之第二審程序
準用之。
二、查
本件上訴人即
被告東方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就不利於其部分全部上訴,未繳納裁判費。茲依前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按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即新臺幣(下同)10,013,115元(計算式:請求票款10,000,000+自民國112年9月19日起至起訴時112年9月2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13,114.75=
10,013,114.75,整數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
178,014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之民事
聲請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依
首揭規定,亦屬得補正事項,併依法命其補陳上訴理由和提出繕本送達
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