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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2 年度壢簡字第 22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2265號
附帶上訴
即  被  告  一達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常裕  


訴訟代理人  黃華駿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呂國瑋  
            高養玲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帶上訴駁回
附帶上訴訴訟費用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經撤回或因不合法而被駁回者,附帶上訴失其效力。但附帶上訴備上訴之要件者,視為獨立之上訴,民事訴訟法第461條定有明文。所謂備上訴要件之附帶上訴,係指在自己之上訴期間內提起,並具備獨立上訴之其他要件者而言(最高法院32年度抗字第309號裁定、80年度台抗字第1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附帶上訴人前另基於獨立上訴之地位提起上訴,因上訴期間屆滿而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0日駁回上訴,嗣附帶上訴人於113年8月28日因被上訴人高養玲有提起上訴而具狀提起附帶上訴,此有附帶上訴人之民事聲明附帶上訴狀在卷可考,然被上訴人高養玲於113年9月2日具狀撤回上訴,此有被上訴人高養玲所提之民事撤回上訴狀附卷可考。準此,依前開規定,本件附帶上訴人之附帶上訴因被上訴人撤回上訴而失其效力,且附帶上訴人之附帶上訴亦因上訴期間屆滿而不具備獨立之上訴要件,是附帶上訴人所提本件附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附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