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壢簡字第2275號
原 告 好點子創新科技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梁堯清律師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
反訴,至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
合意繼續
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
經查,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為:
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5萬1200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原應適用簡易程序。
惟被告於審理中提起反訴,反訴聲明為:
反訴被告應給付60萬48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故反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已超過50萬元,使本件訴訟已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2項之範圍,且
兩造無適用簡易訴訟之合意,
爰依前述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