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壢簡字第232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慧嫻等間代位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之7日內,提出補正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全部被告姓名及住所之起訴狀,及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到院,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復按
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亦為同法條第1項但書所明定。另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之明文,於
簡易訴訟程序同
適用之。
二、又按代位
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對被
繼承人之全體
繼承人必須
合一確定,性質上屬固有
必要共同訴訟,應以被繼承人范新梅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目前僅列張慧嫻、張銘潔為被告,原告之訴固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然此
非屬不得補正,
爰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另原告起訴並未請求分割全部遺產,亦應併予補正,本院已調閱相關資料到院,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算7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全部被告姓名及住所之起訴狀
正本及繕本。
三、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