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壢簡字第237號
原 告 龢町國際有限公司
被 告 風禾林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王淑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
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28日下午4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