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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2 年度壢簡字第 2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237號
原      告  龢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政錩 
訴訟代理人  方韋閔 
被      告  風禾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穆奇峰 
訴訟代理人  王淑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28日下午4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