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壢簡字第3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佳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聯弘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9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