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壢簡字第35號
原 告 聯弘交通有限公司
被 告 佳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7,900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
起訴狀所述。
並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
請求權基礎,
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