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壢簡字第715號
原 告 健喬信元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靜怡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健喬信元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605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