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壢簡字第740號
原 告 歷克創意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羅至豪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