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壢簡字第858號
原 告 風詩鈞
上列原告與
被告鍾依琳即單依琳間
拆屋還地事件,
本件原告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760元,
惟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96,536元【計算式:36,700元/平方公尺(112年公告土地現值)×被告占用面積8.08平方公尺=296,5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2,760元外,尚應補繳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另原告應於前開期限內到院
閱卷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民國112年12月7日中地測字第1120021066號函附之
土地複丈成果圖,並具狀補正
訴之聲明(即陳明請求被告拆除之範圍及面積為何),逾期不繳、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