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壢簡字第8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福泰輪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李世騫
硯灃空間設計工作室即徐萩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0月30日112年度壢簡字第862號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即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萬27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