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壢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車美仕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純興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閱卷事件,
聲請人請求閱覽本院111年度壢簡字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111年度壢簡字第1781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向法院
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
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本公司為
鈞院111年度壢簡字第1781號之受告知人,為瞭解案件進行情形,並抄錄、影印
他造當事人所提證物及其他卷證資料,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請求貴院准予閱覽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
上開聲請,經本院調閱該111年度壢簡字第1781號解除契約事件卷宗,聲請人
乃本件系爭買賣
標的物之廠商,就本件系爭買賣標的物有無瑕疵之判斷上具法律上之利害關係,
堪認聲請人為本件之
利害關係人,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