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壢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琴海社區管理委員會
代 理 人 黃智靖律師
相 對 人 輝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關維忠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112年度壢簡字第61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將本院112年度壢簡字第610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112年5月8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交付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因本院112年度壢簡字第610號判決理由,以伊於民國112年5月8日之言詞辯論期日
自認相對人所提出之單據為公共設施管理維護費用,而為伊之不利判斷,是
上開有無發生自認之效力,影響
本件相對人主張抵銷
抗辯是否成立,為維護伊得主張相對人
抵銷抗辯不成立,自有調取上開錄音光碟之必要,以確認筆錄
所載內容與當庭陳述內容是否相符,
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聲請交付該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壢簡字第610號之原告(經本院
駁回原告之訴,
嗣經原告提起
上訴,目前為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254號審理中),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並於聲請期限內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故其聲請交付如
主文第1 項所示期日法庭錄音光碟,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末按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
住所、
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準此,聲請人就聲請而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