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3 年度壢保險小字第 16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61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徐承緯 
被      告  范文城(越南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2,565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附表
折舊時間
折舊值
折舊後價值
第1年
23,483×0.369=8,665
23,483-8,665=14,818
第2年
14,818×0.369×(1/12)=456
14,818-456=14,362
折舊後零件價值14,362元,加計工資18,203元,共計32,565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