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壢保險小字第228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被
繼承人張堂永之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其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該等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
拋棄繼承或陳報
遺產清冊,並
具狀陳明是否聲明由
上開繼承人
承受訴訟,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
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前
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168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前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亦
適用之,此參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
經查,
本件原告於113年2月23日對張堂永提起本件民事訴訟,
惟張堂永已於113年3月8日死亡,有戶政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張堂永既於起訴後死亡,則訴訟程序於其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爰依
前揭規定,限期命原告補正上列事項詳如主文所示,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