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保險小字第254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723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附表
| | |
| | |
| | |
| 7,845×0.369×(10/12)=2,412 | |
折舊後零件價值5,433元,加計工資7,189元及烤漆9,101元,共計21,723元 | | |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
抗告,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