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壢保險小字第257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核算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30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自應於期限內補繳。
二、陳報
被告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詳載被告
年籍資料之更正後
起訴狀到院,並應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以利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