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保險小字第327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41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如不服本
裁定,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