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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3 年度壢保險小字第 32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保險小字第327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黃于珍  
被      告  連崇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41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