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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3 年度壢保險小字第 341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保險小字第341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二、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具狀補正「被告范氏玉」之年籍資料,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僅列被告姓名,無法特定被告究為何人,經本院調閱警局車禍資料,亦無被告年籍資料。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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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