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壢保險小字第37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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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與
被告姜中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3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