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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3 年度壢保險小字第 4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保險小字第470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蒲柄文  
被      告  葉木青    (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因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已死亡,依法由其被繼承承受訴訟前應停止訴訟,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