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壢保險小字第470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蒲柄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因被告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已死亡,依法由其被
繼承人
承受訴訟前應停止訴訟,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