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保險小字第500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黃俊瑜
被 告 新邦通運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蔡劭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846元,及被告新邦通運有限公司自民國113年7月30日起,被告甲○○自民國113年8月1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幣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846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
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除下列理由要領外,僅記載主文,其餘省略。
二、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
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
免除之;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
準用之。
民法第217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之目的,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故在
裁判上法院得以職權減輕或免除之(最高法院85年
台上字第1756號判決意旨
參照)。次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
1.本院於言詞辯論
期日當庭
勘驗,勘驗內容為:「有一台貨櫃為藍綠色之營業用曳引車(下稱被告車輛),因前方交通壅塞,而排隊等候並慢慢移動,此時前方交通號誌為閃光黃燈,被告車輛後方開始有自用小客車變換至車道旁黃線與紅線間路面向前行駛,其中有一台車牌號碼為000-0000號之白色自用小客車(下稱
系爭車輛),亦隨後行駛於前開路面;(畫面時間顯示為2022/10/07,08:33:46至59):被告車輛及系爭車輛均越過停止線繼續向前行駛,兩車駛至路口未劃設白色或黃色標線處,系爭車輛微向左偏,被告車輛亦開始向右行駛,兩車發生碰撞。」,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
可考(見本院卷第56頁)。
2.本院審酌
本案事故發生時車流量大且車輛行駛緩慢,而
上開所稱系爭車輛即為原告汽車有向左偏移之狀況,被告車輛亦向右行駛,進而發生兩車碰撞之情事,是兩車均有未注意兩車併行間隔之過失,本院認原告汽車及被告車輛均有50%之過失責任。
三、又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定有明文。依
前揭規定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而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原告汽車於民國108年9月出廠,此有原告汽車行照影本在卷
可稽,
迄至本件事故發生日即111年10月7日,已經過3年2月,而原告汽車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29,158元(零件部分12,387元,其餘16,771元為工資及烤漆),原告既係以新零件替代舊零件,自應就零件費用計算並扣除折舊,始屬公平。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
非運輸業用客車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千分之369,且
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
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而為計算。原告綺情之上開零件部分經折舊後剩餘2,921元(計算式如附表),加計工資及烤漆,合計19,692元,原告雖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當庭
減縮聲明如上所述,然依前開所稱
兩造之過失比例計算,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9,846元(計算式:19,692/2=9,846),是
逾此範圍之請求
即屬無據,自應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
抗告,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
上訴程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
由者,
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
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
裁定 駁回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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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2,387×0.369=4,571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2,387-4,571=7,816
第2年折舊值 7,816×0.369=2,884
第2年折舊後價值 7,816-2,884=4,932
第3年折舊值 4,932×0.369=1,820
第3年折舊後價值 4,932-1,820=3,112
第4年折舊值 3,112×0.369×(2/12)=191
第4年折舊後價值 3,112-191=2,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