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保險小字第54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王維裕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043元,及被告乙○○自民國113年8月13日起;被告甲○○自民國113年8月24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幣7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
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除下列理由要領外,僅記載主文,其餘省略。
二、
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之目的,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故在裁判上法院得以職權減輕或免除之(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1756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定有明文。依前揭規定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而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三、
經查,原告雖主張原告保車並無過失等語,然本院於言詞辯論
期日當庭
勘驗,勘驗過程如下:「被告乙○○駕駛車輛要迴轉,車頭已經迴轉至對向車道,被告乙○○前方也有一台車正在等待左轉,而原告保車行經路口時並未減速,直到快要撞到被告乙○○時才減速向右靠,最後遭被告甲○○從後方追撞。」,此有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在卷
可考(見本院卷第59頁反面)。是依前開勘驗過程佐以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見本院卷第18頁反面)可知,原告保車於行經路口前,被告乙○○所駕駛之車輛已迴轉至對向車道,而觀勘驗之過程,原告保車並
非達無法反應之地步,是
難認原告保車全無過失,本院審酌原告保車亦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認應負30%之過失責任。
四、次查,原告保車於民國103年1月出廠,
此有原告保車行照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
迄至本件事故發生日即112年5月29日,已經過超過5年,而原告汽車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23,651元(零件部分15,101元,其餘8,550元為工資及烤漆),原告既係以新零件替代舊零件,自應就零件費用計算並扣除折舊,始屬公平。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千分之369,且
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
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而為計算。
本件原告主張之零件部分經折舊後為1,511元,加計其餘不用折舊之部分8,550元,共計10,061元。又本件原告保車既有前開所稱之30%過失責任,是原告得代位請求之金額為7,043元(計算式:10,061*0.7=7,04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雖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減縮本金之聲明為10,060元,並表示餘額不請求等語(見本院卷第59頁正反面),惟原告於請求7,043元之主張有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主張無據,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
抗告,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
上訴程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
由者,
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
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
裁定 駁回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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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5,101×0.369=5,572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5,101-5,572=9,529
第2年折舊值 9,529×0.369=3,516
第2年折舊後價值 9,529-3,516=6,013
第3年折舊值 6,013×0.369=2,219
第3年折舊後價值 6,013-2,219=3,794
第4年折舊值 3,794×0.369=1,400
第4年折舊後價值 3,794-1,400=2,394
第5年折舊值 2,394×0.369=883
第5年折舊後價值 2,394-883=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