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1-6/23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3 年度壢保險小字第 5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保險小字第571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楊承堯(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許辰   
受 告 知人  明青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1月13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2月16日宣判受告知人明青平未經合法送達,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