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壢保險小字第571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許辰
受 告 知人 明青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1月13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2月16日
宣判,
惟受告知人明青平未經合法送達,本院認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