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保險小字第585號
被 告 林育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5,190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萬5,19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