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3 年度壢保險小字第 60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壢保險小字第603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范姜建原
被      告  陳慶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7,394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中新臺幣7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萬7,39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依如附表所示之計算式計算折舊後,被告尚應賠償原告2萬4,849元,然因原告與有過失比例為30%,則被告僅需負擔70%之過失責任,故被告僅須賠償原告1萬7,394元,及如主文所示之遲延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家安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
   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
   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
   駁回之。
附表:
本件修車費用
零件:新臺幣(下同)3萬2,600元。
工資:3,081元。
塗裝:6,257元。
計算標準及耐用年數
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耐用年數為5年。
定律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
出廠日期
民國111年7月
事故日期
113年2月6日
計算折舊後之費用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32,600×0.369=12,029
第1年折舊後價值  32,600-12,029=20,571
第2年折舊值    20,571×0.369×(8/12)=5,060
第2年折舊後價值  20,571-5,060=15,511
零件經計算折舊後之費用,加計上開工資、塗裝費用後,應為2萬4,849元(計算式:15,511+3,081+6,257=2萬4,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