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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3 年度壢保險小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壢保險小字第85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林建良
訴訟代理人 謝騏任
被 告
黃康素月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
再開辯論
。
理 由
一、
按
「法院於
言詞辯論
終結後,宣示
裁判
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
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建霖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