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壢保險簡字第105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丁奕文
泰安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年○○月○○日下午三十五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泰安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未收受起訴狀繕本,而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