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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3 年度壢保險簡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保險簡字第105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陳倩玉(送達代收人)   

            丁奕文  
被      告  邱喜濱  

            泰安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秀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年○○月○○日下午三十五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泰安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未收受起訴狀繕本,而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