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保險簡字第1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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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代理人 蔡佳維
被 告 廖建宏即陳建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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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343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要領
一、
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除下列理由要領外,僅記載
主文,其餘省略。
二、原告起訴時,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892元,
嗣於本院言詞辯論
期日減縮為56,343元(見本院卷第31頁),是本件實質上已屬
適用
小額訴訟程序事件,僅不及變更案號,故關於訴訟程序及
上訴之規定,均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於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