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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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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3 年度壢保險簡字第 1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保險簡字第132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正中  
被      告  王宏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