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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3 年度壢保險簡字第 1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保險簡字第147號
原      告  陳瑞芬(即黎慧慈之承受訴訟人)

            陳韻安(即黎慧慈之承受訴訟人)

            陳盈菲(即黎慧慈之承受訴訟人)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律師
            涂鳳涓律師
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啓賢  
訴訟代理人  吳孟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12月29日宣判。茲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期日前之114年12月25日具狀撤回起訴,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朱瑾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