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壢保險簡字第150號
原 告 范姜智暐
上列原告與
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0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並應補正
合意管轄契約條款,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