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壢保險簡字第150號
原 告 范姜智暐
上列原告與
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時雖主張依
兩造間之保險契約,兩造
合意由本院管轄等語,
惟查
起訴狀所附契約影本均未含保單條款,致本院無法確認
管轄權之有無,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提出含有
合意管轄條款之保單條款影本到院,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