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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3 年度壢保險簡字第 1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保險簡字第19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被      告  黃義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義盛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侵權行為地在苗栗縣○○市○道0號109.7公里處,被告住所地係在新竹縣尖石鄉,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及提出抗告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