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壢保險簡字第57號
即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51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