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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3 年度壢保險簡字第 7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保險簡字第78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陳倩玉 
被      告  魏今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7,33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63,349元,縮減聲明請求被告給付97,330元(見本院卷第53頁反面第1至4行)。原告縮減訴之聲明後,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以下,實質上已屬小額訴訟程序案件,僅不及變更案號,是關於訴訟程序、判決及上訴之規定,均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於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