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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3 年度壢全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假扣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全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涂雲傑 
相  對  人  俞麗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524條第1項規定:「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花蓮縣,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且聲請人亦未釋明本院為假扣押標的所在地,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