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壢再小字第3號
再審原告 張興昇
上列原告與再審
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83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