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壢司小調字第1643號
上列
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勻榛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送達於
他造之通知書,應為
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相對人已出境,並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經該管戶籍機關逕為遷出國外之除戶登記,有相對人之全戶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足憑。從而,
本件關於相對人之通知書應於外國為送達,依首開規定,本院自得依法裁定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