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3 年度壢司小調字第 20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司小調字第2021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方美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方美慧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將其對相對人所有之債權讓與聲請人;本件雖為請求相對人清償電信債務,但仍有協商餘地,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目前設籍新北市鶯歌區,此有本院職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應由相對人住所地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未合,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