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壢司小調字第2021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方美慧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方美慧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
聲請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
準用同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原
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將其對相對人所有之
債權讓與聲請人;本件雖為請求相對人清償電信債務,但仍有協商餘地,為此聲請
調解等語。
三、
經查,相對人目前設籍新北市鶯歌區,此有本院職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
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應由相對人
住所地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未合,
爰依職權為
移轉管轄之裁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