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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3 年度壢小字第 100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小字第1001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張文棟  
被      告  鍾建文即鍾秉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53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709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64,530元、新臺幣14,70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麟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