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壢小字第1003號
原 告 張卓秀貞
上列原告與
被告富農智庫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並提出門牌號碼桃園市○鎮區○○○街00號房屋之最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逾期不繳或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