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小字第125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王軒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12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314元,及其中新臺幣27,744元自民國112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3.50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28,540元自民國112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