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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3 年度壢小字第 1327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1327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邵泯儀
本件應於民國一一四年一月六日下午三時十分於本院第三法庭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對 被告送達 開庭通知不合法,故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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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