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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3 年度壢小字第 13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1327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劉書瑋  
被      告  邵泯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於民國一一四年一月六日下午三時十分於本院第三法庭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對被告送達開庭通知不合法,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