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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中壢簡易庭 113 年度壢小字第 13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1331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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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陳品 
被      告  范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電信費新臺幣1萬230元,起訴時(民國113年8月13日起訴)被告之居住所地已遷至基隆市(原籍設桃園○○○○○○○○○,於112年8月16日遷入基隆市),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可稽(見個資料),是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