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小字第134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陸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捌萬陸仟捌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一三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玖萬零陸佰參拾伍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